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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业务再被强约束 风险暴露指标趋严并设三年过渡期

2018年01月05日 21:01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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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拟规定,银行对同业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25%;这一指标较此前提高了15%,同业业务占比较高的银行承压严重
2018年1月5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资管业务、表外业务及同业业务纳入这一信用风险的监管框架之中。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吴红毓然)“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所有授信业务,均纳入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2018年1月5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资管业务表外业务同业业务纳入这一信用风险的监管框架之中。

  银监会表示,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快速发展,银行对客户的授信方式日趋多元化,客户集中度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亟待出台统一、规范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规则,以抑制系统性风险。

  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银监会表示,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信用风险由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均需被纳入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这包括:因各项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等表内授信形成的一般风险暴露;因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的特定风险暴露;因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账簿风险暴露;因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因担保、承诺等表外项目形成的潜在风险暴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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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侃 | 版面编辑:邱楠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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