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张伟两年前在境外设立了信托,将境外保险放进信托里,保险分五年分期缴费,2025年和2026年的保费刚交完。现在他的困惑是,按照离岸信托税收新规,已转为信托公司持有的保单,是否应按“装入财产”补20%的设立环节个人所得税?如果应补,按照什么口径的市场价值计税?
吴明也面临类似问题。2019年他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设立了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简称PTC),由PTC持有全权信托;全权信托下面采用层层嵌套的架构,从上至下依次为BVI公司、香港公司、内地公司,每一层的中间企业持有下一层公司的控股股权。不过,只有香港公司开有银行账户,BVI的信托和控股公司没有开户。目前内地公司向香港公司分红500万元,这500万元是否需要申报补交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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