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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债虚假陈述案二审维持原判 中介机构为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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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27日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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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上诉请求被驳回,二审维持原判。德邦证券、大信会计所对全部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在5%以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在10%以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财新网】(记者 朱亮韬)作为首例中介机构被诉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五洋债案迎来了二审结局。财新记者从已经收到判决书的投资者以及代理律师处获悉,浙江高院近日对五洋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做出了终审判决,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四家中介机构的上诉请求均被驳回。

  在杭州中院2020年12月底做出的一审判决中,法院确认了发行人五洋建设因债券虚假陈述而对投资人负有的全额赔偿责任,同时,因在债券发行过程中承销商与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履职不当,德邦证券、大信会计所对全部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在5%以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在10%以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次二审也维持了这一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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