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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后首例 五洋债索赔案实行代表人诉讼

2020年03月14日 17:36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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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宣布,在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债虚假陈述索赔系列案件中,采取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该案,有望提升系列案件的司法处置效率
所谓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朱亮韬)新版《证券法》中明确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即将迎来首个案例。

  3月13日,杭州中院刊登公告宣布,在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债虚假陈述索赔系列案件中,采取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该案,并通知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登记。

  《民事诉讼法》第53、54条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则新增了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第95条规定。杭州中院表示,本案将成为《民事诉讼法》和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以来,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领域的首次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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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飞 | 版面编辑:李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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