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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券商高管资格审批 证监会再调规则适应证券法

2020年03月04日 23:37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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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不须申请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应当根据从业人员实际从事的业务类别和相应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3月1日生效的新《证券法》第124条已经将券商高管资格改为备案,证监会相关的行政许可文件也进行调整。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刘彩萍)此前券商高管履职,必须事先经过证监会的核准,外资券商往往因学历、文化背景等原因出现高管拿不到任职资格的尴尬情形。3月1日生效的新《证券法》第124条已经将券商高管资格改为备案,证监会相关的行政许可文件也进行调整。

  3月4日,证监会根据新《证券法》取消或调整了一批证券公司相关行政审批项目,其中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事前核准改为事后备案管理。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任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相关材料,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审慎履职,发现相关人员不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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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杨胜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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