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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系列报道之二|“双备案”何去何从

2020年02月24日 22:23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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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无法在3月1日前完成双备案,律师、会计师执业是否面临违法?
长久以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想从事证券业务,必须获得“证券、期货业务”资格,新《证券法》由需要证监会及有关主管部门“双审批”修改为“双备案”。

  【财新网】(记者 刘彩萍)长久以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想从事证券业务,必须获得“证券、期货业务”资格,新《证券法》由需要证监会及有关主管部门“双审批”修改为“双备案”。

  在《证券法》修订过程中,几轮草案中曾提出过只向证监会“单备案”的提议,但遭到了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反对,反对的理由也都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例。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教授邓力平认为,财政部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如果《证券法》只授权证监会一家备案,不符合中央关于部门职责划分的规定,财政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发挥受到影响,也会造成《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和《证券法》之间潜在法律冲突,因此双备案制比单备案制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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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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