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朱亮韬)“对于证券发行中介机构的责任,法律没有黑白分明的规则,用的是一个概括性的标准。‘勤勉尽责’的含义,只能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判断,因此事实细节就特别重要。一句话就是具体事实要与责任认定挂钩。”2021年1月10日晚间,由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线上举行的“从五洋案判决看中介机构责任适当性”研讨会上,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张巍说。
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对24件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大公国际、锦天城律所等被告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主承销商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对全部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评级、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被判分别在全部赔偿金额的10%以内和5%以内承担连带责任(参见财新网《五洋债欺诈发行案宣判 多家中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