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暗利益链
根据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资格则必须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可从事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并取得证券交易所会籍的证券公司。
业内人士表示,在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由于混业经营的原因,并非只有投资银行才拥有交易席位,但相当数量的基金公司并不直接在交易所购买席位,而是通过大型投资银行进行交易。
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之初,控股股东均为证券公司,因此当时的基金公司利益完全统一在其控股证券公司之下,监管层设计的交易架构也更侧重考虑证券公司的发展壮大,防止证券公司仅仅成为中小散户的交易平台,而是成为包括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大型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平台,因此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只有证券公司有资格获得。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不能成为交易会员,也就无权购买会员席位进行交易,得从证券公司租赁席位交易。
2005年底,九家保险公司被特批拥有自有席位,但由于保险机构并非交易所会员,拥有自有席位悖于《证券法》规定。去年8月和11月,沪深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发文,要求保险机构最迟须于2014年底前彻底退出自有席位,改为租用券商席位或者委托券商进行证券交易。
基金公司没有交易所会员席位在A股市场是交易规则之一,这一制度设计延续12年,基金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条。
表面上,证券公司帮助基金公司销售基金和提供研究报告,基金公司则据券商的销售业绩和研报水平进行交易分仓安排。但是据业内人士介绍,整个利益链包涵更多内容。
“一般说来,基金公司会先建仓,然后由券商出配合的研究报告,之后券商自营、资管、基金公司之间呼应配合。”某基金公司人士透露,“当然这都是私下的行为。”
美林国际研究部门一位人士表示,外资券商同样存在分仓模式,在今年行情低迷背景下,美林经纪业务收入下降了30%,“殃及池鱼,公司研究部门今年的年终奖已经泡汤了”。
该人士表示,目前券商基金通行的分仓模式源于欧美。欧美国家以“软美元”(soft dollar)即证券互惠行为,来称呼基金经理与经纪商之间的行为。
不过,各国对“软美元”有较为详细的规定限制,在保护基金经理投资行为的同时,防范腐败侵害投资人利益。
在美国,为遵守监管当局制定的规则和防止价格恶性竞争,类似证券公司这样的经纪商通常都会保持稳定的交易佣金水平,但为了吸引像基金公司、资管公司等大客户来进行交易,往往私下里为客户提供一定的优惠,如提供研究报告及其他优惠等。这种优惠一般采取非现金形式,因此,被称为“软美元”。
“软美元”是相对于“硬美元”来说的,“软美元”是指基金管理人使用经纪业务为条件来获取经纪商提供的研究服务或其它服务。美国《1934年证券法修正案》推出了关于“软美元”交易“安全港”的规定,为正常的基金“软美元交易”提供了避风港,保证了基金管理人的权益。
“实际上各国都有类似的交易。”华泰柏瑞总经理韩勇表示,为使投资经理人能准确判断某一研究成果或者服务是否属于“软美元”标准所规定的范围,美国监管层制定了相关行动指引,并规定了详细的判断标准和步骤,据此,投资人可较为精确地进行判断,进而确定是否能用客户的经纪费用来购买此研究成果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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