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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大股东不得通过通道参与定增

2016年07月26日 09:59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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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指,要求大股东不得通过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认购定增,还可以避免存在结构化的安排,变相对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

  【财新网】(记者 刘彩萍)近日,证监会组织券商保荐机构业务负责人和内核人负责人召开《保荐机构专题培训》,证监会发行部相关人员讲解再融资相关的政策,其中新增两大窗口指导:一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下称大股东),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直接认购取得,不得通过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形式参与认购;二是收紧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募集资金不得用于非资本性支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员工工资、购买原材料等经营性支出;用于铺底流动资金、预备费、其他费用等的,视同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让大股东直接参与定增认购的主要目的是增加透明性。”证监会相关人士解释道,如已披露的非公开发行预案中,存在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通过资管产品、有限合伙,单独或与第三方参与非公开发行认购的情形,应予以规范,具体如下: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作为单个发行对象参与认购,认购额不变,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且不需要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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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陈华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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