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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信息也要抓 暗示他人建“老鼠仓”按他人违法所得处罚

2019年06月28日 17:59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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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未实际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其罚金数额按照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违法所得计算
据悉,2015年以来,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行为,对操纵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7件、市场禁入决定8件;对“老鼠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件、市场禁入决定4件。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岳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部司法解释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在发布会上表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俗称“老鼠仓”)近年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主体范围不断扩展,行为主体由以往常见的基金经理扩展到其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二是行为表现更加多元,由以往直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逐渐发展到通过出售未公开信息、交换未公开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为他人账户交易等新形式获利;三是违法所得巨大,据统计,不少案件的当事人违法收益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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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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