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张榆)与公募基金“老鼠仓”相对比较明确的处罚规则不同,私募基金“老鼠仓”案件面临处罚难题,一方面难以按照公募基金处罚规则进行,同时由于私募基金也并未明确是否属于金融机构,行政处罚后是否移交司法也模糊不清。
近日,福建证监局对两起私募基金“老鼠仓”案件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获利金额分别为948万元和538万元,行政处罚对责任人均处以3万元罚款,并未提及是否将移送司法。
私募基金“老鼠仓”近年来有多发趋势,并且在公募基金逐渐加强风控背景下,数量已有超越公募的趋势,但是目前相关法规对私募基金处罚仍不明确,市场人士呼吁,随着私募基金“老鼠仓”数量的增多,《证券法》修订及相关法规对于私募基金是否适用金融机构入刑条款应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