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处罚
在放松监管降低门槛的同时,新基金法草案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更为细致,涵盖范围更为广泛。
新基金法草案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保障公司独立运作。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虚假出资或者为他人代持股权、抽逃出资;不得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直接干预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经营活动;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等。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吴晓灵在发言时表示,现行法律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缺乏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监管措施不够严密,一些基金的“老鼠仓”、内幕交易等问题屡禁不止。
新基金法草案还特别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包括“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查询当事人和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甚至可能对其予以冻结或查封。█
新基金法草案重要修改内容
■ 非公开募集基金
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要求私募管理人向证监会或基金行业协会注册或登记
豁免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注册,仅进行事后报备
■ 基金组织形式
增加基金组织形式,引入理事会型基金和无限责任型基金
■ 监管范围增加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
■ 投资运作管制和投资范围
放宽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
修改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为基金投资货币市场、股指期货提供依据
■ 基金服务机构
增加对基金服务机构的规定
■ 财产投资税收缴纳
基金财产投资的税收,依据法律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或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缴纳
■ 激励约束机制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 基金管理人本人及亲属投资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
资料来源:财新记者根据新基金法草案整理

















马克•莫比乌斯
吴玉慈
孙昊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46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