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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多点爆破

2012年12月13日 16:33 来源于 财新《新世纪》 | 评论(0
降低准入门槛、新增组织形式、严打违法行为、允许员工持股,新基金法草案向市场化方向突破

降低门槛

  新基金法草案明确放宽了基金公司的准入门槛,减少了行政干预。

  新基金法草案规定,基金财产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可以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还可以投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这为基金投资货币市场、股指期货等提供了依据。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可以从事一些此前禁止的投资,但是应当遵循防范利益冲突、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符合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例如,买卖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吴晓灵在讲话中称,基金的投资方向属于基金投资策略的自主选择,法律一般不做具体规定。公开募集的基金主要面对普通投资者,对其募集、运作和基金管理人等应严格监管,并要求投资安全性和流动性高的上市证券类资产。

  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范围,新基金法草案放得更宽,规定可以投资于上市证券或者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

  基金产品的审批也从核准制开始转向注册制。

  新基金法草案规定,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文件。基金上市交易,由证监会核准变成由基金管理人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李曙光也表示,基金业越来越市场化,民营企业也会参与更多,应该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基金行业。

  在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支付、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估值服务、基金投资顾问、基金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服务方面,也由核准制变为了“注册或者备案”制。

  而以往高不可攀的公募基金管理资格,也向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放开。

  新基金法草案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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