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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系列报道之五|是否覆盖银行间债市

2020年03月02日 12:37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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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银行间债市的非公开发行定义,市场理解不一致,需要立法部门或监管当局给出进一步的解释
新《证券法》扩大了证券定义,将CDR(存托凭证)、资管产品和ABS纳入了证券定义范围,意义重大。但由于并未把占债市市场份额90%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短融、中票、金融债)、以及发改委的企业债等的发行纳入,被业内普遍解读为仍是“狭义”的证券法,延续了以往的市场范式。图/IC photo

  【财新网】(记者 张宇哲 彭骎骎)新《证券法》与2月29日深夜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中均没有涉及银行间债券市场,但作为债券市场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是否适用《证券法》呢?

  新《证券法》扩大了证券定义,将CDR(存托凭证)、资管产品和ABS纳入了证券定义范围,意义重大。但由于并未把占债市市场份额90%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短融、中票、金融债)、以及发改委的企业债等的发行纳入,被业内普遍解读为仍是“狭义”的《证券法》,延续了以往的市场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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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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