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为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自己先行赔付投资者而支付的超出自己应赔数额的226,858,909元损失,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业证券)将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欣泰电气)和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出具审计报告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下称兴华会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下称“东易律所”)及直接主管人员;欣泰电气相关责任人;欣泰电气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等26名被告诉至法院。北京二中院已受理此起证券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