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章程指引》(下称《指引》),重点针对保险公司治理运作中的主要风险点作出明确规定。《指引》要求,保险公司章程需载明,“若股东的出资行为、股东行为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相关规定的,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分红权、提名权等股东权利,并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对其采取的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处置措施。”
《指引》明确,对公司有单个股东(关联股东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选举董事、监事表决时须实行累积投票制。而在2008年《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中,针对董事任免,保监会措辞为“鼓励保险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董事。”相比直接投票制,累积投票制可增加中小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入选董事会的机会,提高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对控股股东形成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