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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股东出资若违规 不得行使股东权利

2017年04月26日 19:26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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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险公司筹建及开业验收的,即日起按照《保险公司章程指引》要求起草或者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章程。其他保险公司在2017年年底前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
4月26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章程指引》,重点针对保险公司治理运作中的主要风险点作出明确规定。易晓东/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杨巧伶)保监会再度加码公司治理监管。

  4月26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章程指引》(下称《指引》),重点针对保险公司治理运作中的主要风险点作出明确规定。《指引》要求,保险公司章程需载明,“若股东的出资行为、股东行为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相关规定的,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分红权、提名权等股东权利,并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对其采取的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处置措施。”

  《指引》明确,对公司有单个股东(关联股东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选举董事、监事表决时须实行累积投票制。而在2008年《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中,针对董事任免,保监会措辞为“鼓励保险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董事。”相比直接投票制,累积投票制可增加中小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入选董事会的机会,提高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对控股股东形成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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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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