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岳跃)“对私募基金不实行前置审批,前提是私募基金仅仅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只有合格投资者制度能够得以切实执行,对私募基金的适度监管才具备现实的基础。”证监会副主席李超5月30日在中国私募基金2016论坛上表示,现行的《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虽然明确了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及基金募集的方式和规则,但有些条款过于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安排与程序。
李超表示,要遵循适度监管的理念和扶优限劣的宗旨,充分听取行业意见,做好差异化的制度安排,“既不能任由行业野蛮生长损害投资者利益,又不能因噎废食阻碍甚至扼杀行业的正常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