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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出新规 募集主体需甄别投资者是否合格

2016年04月15日 16:54 来源于 财新网
明确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募集机构需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保证资金原路返还
2016年4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东方IC

  【财新网】(记者 曹文姣 刘彩萍)4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从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首次系统地构建了一整套专业、具有操作性的行为标准和业务规范。

  《办法》明确了三个重要问题,一是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即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二是明确了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三是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明确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并保证资金原路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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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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