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刘彩萍)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安排,支持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证监会在5月9日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下称《托管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明确表示,支持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并明确了准入条件。在《托管办法》中单列一条: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除满足第八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应当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经营业绩与资产质量良好,具备与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