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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行托管证券基金 门槛抬高10倍

2020年05月09日 22:14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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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银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由20亿元变为200亿元,明确外国银行总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信息系统跨境部署和数据跨境流动相关要求
证监会在5月9日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财新网】(记者 刘彩萍)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安排,支持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证监会在5月9日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下称《托管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明确表示,支持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并明确了准入条件。在《托管办法》中单列一条: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除满足第八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应当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经营业绩与资产质量良好,具备与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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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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