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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境外分支需全资设立

2018年05月05日 15:32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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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统一了机构设立、收购、参股境外机构的条件,对境外机构返程设立子公司作了限制,并给予现有机构24个月过渡期以达到法规要求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走出去将迎来新规。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李明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走出去将迎来新规。

  5月4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发布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至6月3日。

  《办法》共39条,统一了机构设立、收购、参股境外机构的条件,强化了机构对境外子公司的管理责任,规范业务范围与组织架构等。

  目前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适用不同的规则,条件、要求有所差异。此次《办法》整合了两类机构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机构的条件,聚焦合规经营、财务状况、内部管理水平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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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刘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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