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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公司债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开庭 中介责任再成焦点

2019年05月15日 15:06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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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公司债欺诈发行的民事索赔第一案,对于后续厘定发行人、承销商、会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各方主体和中介机构在债券发行信息披露、尽职调查方面的责任边界颇为关键
5月14日下午,首批16名五洋债投资者起诉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等相关中介机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在杭州中院开庭审理。图源于杭州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财新网】(记者 朱亮韬)5月14日下午,首批16名五洋债投资者起诉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等相关中介机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在杭州中院开庭审理。该案件是国内首起公司债欺诈发行的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杭州中院的通报,原告诉求五洋公司偿付债券本息,并要求法定代表人陈志樟,承销商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承担连带责任。杭州中院已受理该系列案件104件,本次庭审涉及的首批案件涉案金额超过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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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飞 |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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