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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严禁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向投资者返费

2018年09月20日 07:00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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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机构及人员,证监会将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9月19日,证监会官网监管问答中,首次对业内盛行一时的债券发行返费潜规则做出了明确禁止的官方回应。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张宇哲)9月19日,证监会官网监管问答中,首次对业内盛行一时的债券发行返费潜规则做出了明确禁止的官方回应。

  对于发行人和承销机构是否可以向投资者返费,该监管问答称,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向投资者返费属严格禁止的行为,相关规定明确,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发行人或承销机构及其责任人员,证监会将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承销机构违规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可对其采取三至十二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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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刘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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