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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库存防操纵 证监会大推股份回购

2018年09月07日 16:35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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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库存方式持有的回购股份,持有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且没有表决权、不得分配利润。同时正在研究规则防范库存股制度沦为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的工具
库存股制度存在固有的弊端,很容易给予上市公司套利的空间,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是其中的核心问题。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刘彩萍)相较于境外成熟市场,境内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不高,股份回购制度在稳定市场、回报投资者等方面的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证监会提议通过专项修改《公司法》回购有关条款,通过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和建立库存股制度等,补齐制度短板。

  股份回购是公司在特定情形下,收购本公司已经发行在外的股份。现行《公司法》只规定公司回购股份的四种情形,即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以及股东因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离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情形等。

现行股份回购制度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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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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