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刘彩萍)相较于境外成熟市场,境内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不高,股份回购制度在稳定市场、回报投资者等方面的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证监会提议通过专项修改《公司法》回购有关条款,通过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和建立库存股制度等,补齐制度短板。
股份回购是公司在特定情形下,收购本公司已经发行在外的股份。现行《公司法》只规定公司回购股份的四种情形,即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以及股东因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离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情形等。
现行股份回购制度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