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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首例股东诉讼获胜 上市公司不当反收购条款被判无效

2018年05月11日 15:19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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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标志着反收购条款的司法确认形成了一个典型案例,为解决反收购条款的合规性问题提供了有效的借鉴,弥补了司法层面的空白
5月10日,财新记者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了解到,投服中心诉上市公司海利生物(603718.SH)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最终支持投服中心的诉讼请求。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朱亮韬)5月10日,财新记者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了解到,投服中心诉上市公司海利生物(603718.SH)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最终支持投服中心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缘起是海利生物为了防范野蛮人,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了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等“董监高”的限制性条款。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只要具有公司股东身份,就有选择包括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内的管理者的权利,在权利的行使上并未附加任何限制条件,被告海利生物在有关《公司章程》中设定“连续90天以上”的条件,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限制了部分股东就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相关条款内容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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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飞 | 版面编辑:吴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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