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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细化规则 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生变

文|财新 韩宇航
2026年09月04日 22:28
根据投资产品的不同分类分两级定义自然人合格投资者,强调“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基本原则
证监会表示,《募集办法》是加强私募投资基金全流程监管的重要规则,其制定推进标志着私募投资基金行政规则体系加快建立完善,全链条监管制度基础进一步夯实。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9月4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细化私募基金募集业务原则、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资金募集过程等环节,强调私募基金“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

  合格投资者制度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制度和监管理念的基础。与2014年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办法》出现了多处明显变化。

  《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为:具有二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股权等投资经历,或者担任《办法》规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机构方面,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可以认定为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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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王影
图片编辑: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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