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刘彩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重组办法》)第44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6月17日晚,证监会发布相关问题与解答时明确指出,考虑到募集资金的配套性,募集配套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所募资金仅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
“本问答发布前已经受理的并购重组项目,不适用本问答。此前公布的问题解答口径与此不一致的,以本问答为准。”证监会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