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继去年首只私募可交换债在深市正式推出以来,公募可交换债品种有望于近期登台亮相。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的上市交易、信息披露、换股等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证监会2008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可交换债券是由符合一定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作为发行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担保及交换标的而发行的公司债券,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可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债券交换成上市公司股份。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相比,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股东,换股标的是发行人以股东身份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可交换债不影响标的上市公司总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