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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明年实施

2012年11月16日 15:14 来源于 财新网
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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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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