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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确定管辖范围 “中概股”造假或可追责

2021年03月16日 23:03
T中
明确对在中国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及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期货纠纷,以及境外其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金融纠纷,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财新网】(记者 朱亮韬)即将正式成立的北京金融法院管辖范围已经确定,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新三板“精选层”相关证券纠纷,未来都将由北京金融法院集中管辖。

  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发布。《规定》共十三条,对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等三类案件范围进行了明确,对北京各级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作出了划分。

  除了一般性的集中管辖北京市内的金融相关民商事案件,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的主要创新之处有:一是对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二是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企业相关证券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三是对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李箐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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