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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集团原副总肖星一审被判无期 非法收受财物逾8100万元

文|财新 吴雨俭
2025年01月13日 17:25
鉴于肖星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025年1月13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肖星受贿案,对被告人肖星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肖星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财新网】太平保险集团原副总经理肖星因受贿罪,一审被判无期。经审理查明,其受贿问题起始于1998年从共青团上海市委地区工作部时期。

  2025年1月13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太平保险集团原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肖星受贿案,对肖星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3年,肖星利用担任共青团上海市委地区工作部科员、统战部副部长、市青联副秘书长,中国人寿浦东新区支公司总经理,中国人寿上海市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资产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业务合作、求职就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4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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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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