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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创板铺路 央行外汇局出台CDR管理办法

2019年05月27日 19:44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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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CDR业务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新发证券的CDR资金可以汇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内
《管理办法》称,鼓励境内发行人的存托凭证业务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彭骎骎)近日,央行和外汇局发布公告,规范存托凭证业务的跨境资金管理,鼓励存托凭证业务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明确境外发行人以新增证券为基础在境内发行中国存托凭证所募集的资金可以人民币或外汇汇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

  5月27日,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对存托凭证的发行、跨境转换以及存托的资金管理都做了规范,并明确了央行和外汇局对存托凭证发行、交易等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以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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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刘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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