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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再保险人被要求担保 保监会建立保证金制度

2017年03月13日 22:28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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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认可的担保措施包括存款资金、备用信用证和其他保监会认可的担保措施;其中,存款资金应存放于中国境内,备用信用证的索赔和偿付以及开证机构也须在中国境内
随着中国离岸再保险分出业务规模扩大,为防范逐渐凸显的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保监会在征求意见近7个月后,于3月13日出台《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宣布建立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东方IC

  【财新网】(记者 杨巧伶)随着中国离岸再保险分出业务规模扩大,为防范逐渐凸显的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保监会在征求意见近七个月后,于3月13日出台《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宣布建立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

  《通知》相比2016年8月12日的征求意见稿版本并无明显出入。瑞士再保险中国总裁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陈东辉告诉财新记者,偿二代设计中,已经对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有所涉及,但未对何为认可的担保措施作出明确规定,《通知》的出台,明确了什么样的方式可以作为认可的担保措施。不过,对于什么时候需要有担保措施,文件没有强制性规定,仅表述为“境内保险公司可以要求离岸再保险人就以下风险暴露提供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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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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