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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通税收政策明确

2016年12月01日 17:29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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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个人投资者股票转让价差所得税三年内免征,股息红利所得税需缴纳20%,增值税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
12月1日证监会下发《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下称《通知》),明确深港通机制下的个人和企业投资者的所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税收问题。 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刘彩萍)深港通开通在即,证监会将税收政策进一步予以明确。12月1日证监会下发《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下称《通知》),明确深港通机制下的个人和企业投资者的所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税收问题。

  《通知》指出,内地投资者过深港通投资港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的所得税,个人投资者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投资者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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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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