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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通起航在即 证监会梳理法规

2016年10月14日 17:54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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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通”推出后“港股通”将出现两条买卖盘传递通道,证券公司要履行提示之责,在下达委托指令时应当由投资者明确选定买卖盘传递通道
“深港通”起航的时间点越来越近。10月14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宣布,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 东方IC

  【财新网】(记者 曹文姣)深港通”起航的时间点越来越近。10月14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宣布,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下称《指引》),点明适用范围布置除了“港股通”,还扩展至已经开展首场境外路演的“深港通”。

  国庆节前,证监会曾发布并实施《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对沪深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市场主体的职责做出了说明。今日发布的《指引》明确了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有关事项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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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陈华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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