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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局对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优惠

2016年09月22日 17:33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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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由现行政策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新三板挂牌公司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执行
9月2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发布通知,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东方IC

  【财新网】(记者 曹文姣)9月2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发布通知,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由现行政策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表示,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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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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