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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磊:私募机构备案并不等于颁发私募牌照

2016年03月23日 21:04 来源于 财新网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并不做实质审查,也不设许可门槛,私募机构利用备案信息进行自我增信是违法行为
资料图: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 崔浩/CFP

  【财新网】(记者 刘彩萍)3月23日,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指出,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过程中,发现市场机构和广大投资者普遍有一个误区,认为登记备案就是审批,管理人登记成功就意味着获得了牌照。这造成了一大批没有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纷纷来协会登记,部分已经发行了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反而不来登记,或者登记后没有将全部产品进行备案。

  洪磊重申了以下三点内容:第一,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更不是变相行政审批。审批是事先对申请事项和申请材料进行的严格的实质审查,并且要给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登记备案是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只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提出要求,不设许可门槛。第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就要对申请事项和申请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就是要承认接受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约束。第三,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以登记备案文件为依据、为基础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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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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