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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1年以上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5年09月08日 09:09 来源于 财新网
A股上市公司的股息率和分红比例都较低,甚至难超一年期存款利率,个人投资者很难依靠股息分红获得收益,只能通过频繁进行股票买卖赚取差价获利

  【财新网】(记者 邢昀)9月7日晚间,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联合发文调整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稳定市场信心。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份《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中明确: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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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涛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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