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邢昀)9月7日晚间,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联合发文调整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稳定市场信心。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份《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中明确: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