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吴红毓然 杨璐 曹文姣)4月18日,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商业银行应在发行合约中明确,有权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
证监会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商业银行在发行合约中可约定,如果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将对普通股收益分配构成限制。
在股息支付条款方面,文件还要求,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较证监会出台《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而言,商业银行的这一条款由可选项变成了强制性要求。
【财新网】(记者 吴红毓然 杨璐 曹文姣)4月18日,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商业银行应在发行合约中明确,有权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
证监会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商业银行在发行合约中可约定,如果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将对普通股收益分配构成限制。
在股息支付条款方面,文件还要求,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较证监会出台《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而言,商业银行的这一条款由可选项变成了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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