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金融 > 要闻 > 正文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不面对中小投资者

2013年12月15日 20:41 来源于 财新网
证监会回应称,转换性为优先股选择性条款,中小投资者可通过投资基金、信托、银行理财产品等间接参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财新网】(记者 郑斐)中国证监会12月15日下午通过官网平台发布优先股相关问题回应。

  优先股转换和中小投资者参与问题是此次回应的重点。12月13日《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证监会称已收到多条意见了建议。

  针对优先股转换的相关规定,有意见认为,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优先股,36个月后方可转成普通股,认为转换是变相增发普通股。

  证监会指出,优先股的可转换性为选择性条款,并非所有优先股均包含可转换条款,公司亦可自主选择发行不可转换优先股。目前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也可在一定期限内转为普通股,不存在损害普通股股东利益问题,反而是为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提供了更多自主选择空间。

  推荐进入财新数据库,可随时查阅宏观经济、股票债券、公司人物,财经信息尽在掌握。

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王文远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