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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博时基金经理马乐终审裁定获缓刑

2014年10月29日 21:16 来源于 财新网
一审判决中,马乐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处罚金1884万元,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也被追缴。深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财新网】(记者 林金冰)广东省高院日前对原博时基金经理马乐“老鼠仓”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的缓刑判决。深圳市检察院曾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广东省高院未予采纳。

  现年32岁的马乐去年案发时,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任上,已工作两年有余。

  今年3月24日,深圳市中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马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予以追缴。

  尔后,深圳市检察院以“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大约半年后的9月22日,广东省高院开庭二审马乐案。

  在10月20日作出的判决书中,广东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纷纷扬扬一年有余的马乐案至此尘埃落定。

  这一宗“老鼠仓”案的情节,首次曝光是在2013年年中。二审判决书显示,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马乐担任博时精选基金经理一职,掌握相关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点和交易数量等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

  此间,马乐利用这些信息从事与其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操作自己控制的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先于(1-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2个交易日)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从中非法获利1883万余元。

  到2013年7月17日,马乐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投案,同日遭刑拘,次月21日被逮捕。

  今年3月,深圳市中院判决认为,马乐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加之其认罪态度良好,违法所得能从扣押冻结的财产中全额返还,判处罚金亦能全额缴纳,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对此,深圳市检察院抗诉提出:马乐应当依照“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处罚;犯罪情节非常严重,社会影响恶劣;马乐当初表示愿意配合调查但并没有说要退赃,其行为不属于退赃,应当认定为被司法机关追赃。

  马乐及其辩护人提出:根据《刑法》相关条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只规定“情节严重”这一量刑标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及判例中,各级检察院及法院亦均认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只有一个量刑情节,即“情节严重”,并无“情节特别严重”。

  辩护意见以已生效的交银施罗德原基金经理郑拓、交银施罗德原投资总监李旭利等非法获利达1000多万元以上的案件为例,指出这些案件判决中,法院均认定为“情节严重”。

  辩护律师提出:公诉机关指控马乐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违反了“罪刑法定”及“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应采纳。

  马乐及其辩护人并提出,马乐有自首情节,且在深圳证监局调查及自首后即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要求积极退赃,一审法院依法对马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量刑适当。

  广东省高院维持马乐案一审缓刑判决,将对未来类似案件产生判例示范作用。■

责任编辑:贺信 |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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