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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学东: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缺位

2014年03月05日 14:49 来源于 财新网
由于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地位和相关信息量不对等,以及大量复杂的格式化金融服务协议,消费者仅凭自身很难实现与金融机构的公平、等价交易

  【财新网】(记者 张宇哲)当前,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金融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如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故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提供虚假或不实信息、强制搭售、巧立明目收费或暗中扣费,有的甚至肆意泄露、买卖客户隐私信息。

  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南京分行行长周学东指出,究其根源在于中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制不完善、立法滞后。周学东在向全国两会提交的提案中建议,应借鉴欧美国家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推动监管改革、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颁布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项法案的做法,尽快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由国务院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金融权益类型、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金融权益保护的范围、救济途径、保护程序,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及其职责、权限、监管措施,为强化对“金融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提供具体可行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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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陆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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