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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钢:积极探索监管执法的行政和解新模式

2014年02月19日 18:30 来源于 财新网
行政和解执法模式的特殊之处在于,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通过与案件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使其主动交出不当所得甚至付出更大代价,并将该资金直接用于补偿投资者所受损失

  【财新网】2月19日,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在《行政管理改革》杂志发表署名文章《积极探索监管执法的行政和解新模式》,文章指出,现有执法体制中的,由于公权制裁与私权救济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行政执法无法解决投资者最为关心的赔偿问题,而民事诉讼实践中投资者往往面临维权成本高、举证难等问题,获得救济的效果也不理想。

  肖钢表示,面对投资者保护的现实难题,境外很多国家和地区采取的行政和解执法模式,较好地兼顾了监管机构行政执法和投资者损失赔偿两方面的需要。这一制度的特殊机制在于,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通过与案件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使其主动交出不当所得甚至付出更大代价,并将该资金直接用于补偿投资者所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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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文姣 | 版面编辑:曹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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