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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申请投资型保险业务须三年盈利

2013年05月08日 19:16 来源于 财新网
保监会新规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相应业务范围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如新设保险公司只能申请基础类业务;将业务范围调整与偿付能力等监管指标挂钩

  【财新网】(记者 王申璐)保监会于近日制定并发布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相应业务范围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将业务范围调整与偿付能力等监管指标挂钩。《办法》从2013年5月2日开始实施。

  根据《办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两级。财产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机动车保险、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责任保险等五项;人身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普通型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等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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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付涛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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