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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应建立风险责任人或持牌人制度

2013年02月04日 12:45 来源于 财新网
将投资管理能力明确为股票投资能力等7类;要求保险机构开展有关投资业务,按规定备案能力,对上述业务实施一定意义上的牌照化管理

  【财新网】(记者 马媛)保监会网站2月4日发布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开展投资能力建设,应当建立风险责任人或持牌人制度,将投资管理能力明确为股票投资能力等7类;要求保险机构开展有关投资业务,按规定备案能力,对上述业务实施一定意义上的牌照化管理。

  这份近期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以下7类:股票投资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衍生品运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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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曹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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