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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险企境外投资余额不得超总资产15%

2012年10月23日 08:45 来源于 财新网
保监会新规要求从事境外投资的保险机构需满足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等条件,可投资货币市场类、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以及不动产
2007年6月17日,郑州一金融保险展会上的保险代理公司展台。 沙浪/CFP

  【财新网】(记者 王申璐)保监会10月22日发布针对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细则规定,要求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对部分新兴市场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直接投资的未上市企业股权,限于金融、养老、医疗等行业。

  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其中规定符合境外投资资质条件的保险机构委托人需要设置境外投资相关岗位,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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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付涛 | 版面编辑:曹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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