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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放宽中资保险公司股东持股上限

2013年04月16日 16:30 来源于 财新网
保监会规定,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成立不满三年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仍不得超过20%
2012年8月16日,上海街头的保险广告。严大明/东方IC

  【财新网】(记者 王申璐)日前,保监会颁布《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

  《通知》从2013年4月9日起实施。2004年开始实施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中资保险公司股东设置了20%的持股比例限制,2010年实施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结合保险行业发展实际,对放宽中资保险公司股东持股比例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该《通知》进一步对放宽持股比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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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付涛 | 版面编辑:林金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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