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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可售基金

2013年03月18日 18:57 来源于 财新网
资格条件方面,证监会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应当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满3年等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3tE31TaH](https://a.caixin.com/3tE31TaH)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财新网】(记者 杨璐)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允许第三方电子商务机构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备案要求、服务责任、信息展示、投资人权益保护、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账户管理、投资人资料及交易信息的安全保密、违规行为处罚等内容。

  基金交易账户开户、宣传推介、基金份额的申购(认购)和赎回、相关投资顾问咨询和投诉处理等基金销售服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可以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提供辅助服务,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行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其经营者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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