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郑斐)2月18日,证监会公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
除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的券商资管、保险资管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外,《暂行规定》增加向股权投资管理机构(PE)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VC)等其他符合条件的资产发放公募牌照。
2012年12月30日,证监会就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暂行规定》,PE、VC须符合运营、业绩、风控、资产管理规模等多方面规定。首先,PE、VC需要满足申请公募牌照的一般性要求,包括: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最近三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良好;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最近三年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最近三年无重大违规,不处于被监管部门调查或整改期间;基金业协会会员;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