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作为立法漏项的私募股权基金和阳光私募基金迫切需要法律的专门调整;二是投资者保护制度存在致命弱点;三是基金从业人员尤其是基金经理的道德风险和老鼠仓行为屡禁不止;四是对基金业的经营范围和基金产品的行政管制过严
一方面承认了私募基金和合法地位,另一方面也对私募基金的运转方式、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进行了必要的规范,使得私募基金从灰色地带步入阳光
中国应当顺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参照美国商事信托的立法思路,承认信托型基金的民事主体地位,构建更为合理的信托型基金模式
除了私募股权基金自身的诉求,部委之间的协调仍然是PE监管格局最大的障碍
需要重构以投资者资本而非股东资本为基础的基金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和健全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推动基金管理责任与权利、风险与收益的平衡与联动,促进基金行业进一步朝市场化方向发展
交银施罗德基金总经理莫泰山认为,为应对运作机制、竞争对手和人才等挑战,中国基金行业可以探讨更多的资本组织形式
汪棣认为,中国基金业中,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比“老鼠仓”现象危害更加严重
黄晓萍指出,基金业“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状况已经开始改变。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发展将促使中国公募基金业走一条健康之路
在一个法治国家,即使政府有意启动这一所谓的救市基金,也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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