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郑斐)8月31日晚,证监会就修改《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关于券商高管薪酬的规范性制度的完善引人关注,券商高管绩效薪酬的40%以上将实施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延期期限内未尽责致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行为或重大风险的,相应期限内未发放部分将被止付。
40%的比例和三年的期限是根据FSB《稳健薪酬原则的执行标准》确定的。
与此同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就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作出专项说明,年度薪酬总量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分布情况以及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现金薪酬情况需向公众披露。